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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易鑫江与刘碧水、廖桂春、易晶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鑫江,刘碧水,廖桂春,易晶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易鑫江,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刘碧水,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桂春,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易晶赞,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居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鑫江与被执行人刘碧水、廖桂春、易晶赞民间借贷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易鑫江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碧水、廖桂春、易晶赞偿还借款人民币11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9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代垫受理费357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房屋拍卖分配款418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碧水、廖桂春、易晶赞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