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光群申请执行何长达、赵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光群,何长达,赵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毛光群,男。被执行人何长达,男。被执行人赵玉梅(系被执行人何长达之妻),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38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长达、赵玉梅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长达、赵玉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长达应在本院领取执行标的款【何长达申请执行邓云聪一案,执行案号为:(2011)南执字第74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6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长达应在本院领取的执行标的款人民币280000.00元停止支付【具体金额以被执行人何长达实际领取的金额为准,不超过280000.00元。何长达申请执行邓云聪一案,执行案号为:(2011)南执字第74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明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琦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