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与陈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陈鹏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40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大桥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林,总经理。被告:陈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芜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庆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