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某一与杭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一,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陈某一被执行人杭某陈某一申请执行杭某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杭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陈某一给付1000元,被执行人杭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监狱服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冯 邕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保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