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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5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庆玮、李明明与被执行人李世飞、高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玮,李明明,李世飞,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560-2号申请执行人王庆玮,男。申请执行人李明明,女。被执行人李世飞,男。被执行人高燕,女。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庆玮、李明明与被执行人李世飞、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法执字第00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仲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