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崆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风连与海红、海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马永清、李学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连,海红,海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马永清,李学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李风连。被告海红。被告海正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被告马永清。被告李学虎。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固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委托代理人闫维国,该公司理赔职员(特别代理)。原告李风连与被告海红、海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马永清、李学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已将该案赔偿款11000元支付给交警部门,且被告海正龙为宁D955**、宁D301**号车辆原所有人,海正龙已将该车出售给海红、马永清,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海红、李学虎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因此原告李风连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海红、海正龙、李学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李风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连撤回对告海红、海正龙、李学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市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