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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权德、刘嘉怡诉被申请人马国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权德,刘嘉怡,马国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权德,男,汉族,生于1949年7月18日,农民。申请人刘嘉怡,女,汉族,生于2011年6月12日,学生。法定代理人刘凯,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21日,农民,系刘嘉怡之父。委托代理人李玄博,陕西五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国朝,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8日,农民。申请人刘权德等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国朝的新C90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权德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国朝的新C900**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甩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