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4-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魏素芳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素芳,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610号申请执行人魏素芳,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负责人李涛,地址汝州市寄料镇雷湾村。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魏素芳申请执行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梨园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汝民初字第5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