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方勇诉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2251号原告:方勇,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方健,宜宾市翠屏区衡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丝丽雅集团公司内。法定代表人:冯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显华、高婷,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宜宾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诉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方勇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方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撤回对被告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方勇负担。审判员 孙家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象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