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汤伟龙与赵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伟龙,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汤伟龙。被执行人:赵博。申请执行人汤伟龙与被执行人赵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靖民调字(2015)06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伟龙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博给付欠款2.3万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部有公积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博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靖宇部,职工账号内的2.3万元划至靖宇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朴京灿审判员 祁汝秀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