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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受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华鑫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鑫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受初字第8号起诉人华鑫荣。2015年5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华鑫荣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5年5月1日,起诉人与两位俄罗斯朋友应老乡之约到戚继光路金翅鸟KTV502包厢娱乐。后起诉人因服务小费问题与金翅鸟保安队长季铁军等人发生冲突。在此过程中,起诉人被季铁军锁喉,边推边骂推倒在路边,之后又被拳打脚踢并被季铁军锁喉掐脖子。后又被金翅鸟领班杨叶青甩了重重的耳光并声称“没钱就别来玩”。起诉人用剩余力气向路人喊救命。稠江派出所110警车赶到现场,只将起诉人带走。在派出所里,起诉人受尽折磨。起诉人离开派出所后到医院验伤,医院证明为轻微伤。起诉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法负有打击犯罪活动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义乌市公安局及其管辖的稠江派出所对原告被人殴打置之不理,故起诉要求义乌市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季铁军(金翅鸟保安队长)、杨叶青(金翅鸟领班)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华鑫荣起诉要求义乌市公安局追究犯罪嫌疑人季铁军、杨叶青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另外,起诉人也未就其起诉的事实提供相应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华鑫荣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廖 莎代理审判员  张 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龚辉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