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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文武与郭阿涛、新疆中鑫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文武,郭阿涛,新疆中鑫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申文武,男,汉族,1953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家辉,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邵俊颖,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阿涛,男,汉族,1976年8月6日出生。被告:新疆中鑫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鑫汇丰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碱泉三街209号日光小区5栋4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郭阿涛,中鑫汇丰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武与被告郭阿涛、新疆中鑫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文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文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224.21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文武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0199.2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申文武。审 判 长 曹 玮人民陪审员 杨 毅人民陪审员 阴小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义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