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刚与张瑜、张孝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张瑜,张孝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杨刚。被告张瑜。被告张孝举。原告杨刚诉被告张瑜、张孝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