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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刚与张瑜、张孝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刚,张瑜,张孝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杨刚。被告张瑜。被告张孝举。原告杨刚诉被告张瑜、张孝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刚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刚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敏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