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游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游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委托代理人许义斌,绵阳市游仙区魏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绵阳市游仙区人。委托代理人郭守红,绵阳市涪城区上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曾某某承担。审判员 奉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