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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胡学林与杨德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学林,杨德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学林,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聚,男,汉族,1952年4月18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委托代理人:朱金华,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学林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三初字第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胡学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008.74元(胡学林已交),减半收取2004.37元,由上诉人胡学林负担,余款2004.37元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进民审判员  刘雪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士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