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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游某某与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某,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游某某,女,41岁。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41岁。本院在受理原告游某某诉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