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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何某某,女。法定代理人何某甲,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