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51号原告何某某,女。法定代理人何某甲,女。被告朱某某,男。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2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军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