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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郜某某与郜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某某,郜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少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郜某某,男,200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侯某,女,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郜某某的母亲。被告郜某甲,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郜某某诉被告郜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郜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郜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