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潘海深,长春市净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某某,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