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执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程永嘉、吴建龙、张云珍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程永嘉,吴建龙,张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执字第0152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若超。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北路137号。法定代表人程永嘉。被执行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招商城新莲路(洋蕾商务楼201室)。法定代表人林甲存。被执行人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新龙腾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建龙。被执行人程永嘉。被执行人吴建龙。被执行人张云珍。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程永嘉、吴建龙、张云珍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熟商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及计算至2013年12月23日的利息人民币273920.4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复利和罚息。二、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95078元。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被执行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被执行人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执行人程永嘉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六、被执行人吴建龙、张云珍对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88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6.7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7488.7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天利鸿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程永嘉、吴建龙、张云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设有抵押权,万通针织服饰(常熟)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涉及拆迁,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常熟温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目前查找无着,此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4416487.18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