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孙亚峰与张群立、苏州常熟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群立,苏州常熟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孙亚峰,查周,焦品芳,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赵顺献,黄光付,张宇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2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群立。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常熟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新港镇李村。法定代表人张群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亚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品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建业路2号1幢。法定代表人赵顺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新桥村。法定代表人黄光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绿山路91号。法定代表人石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顺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光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澜。上诉人张群立、苏州常熟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查周、焦品芳、苏州国郎服饰有限公司、常熟市虹东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苏州子航进出口有限公司、赵顺献、黄光付、张宇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民初字第0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张群立、苏州常熟市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未预交上诉费,并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上诉费。经本院审核,上诉人张群立、苏州常熟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在限定期限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群立、苏州常熟荣大威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包 刚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立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