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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他山阳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上诉人王兆序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他山阳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王兆序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民三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他山阳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感王镇他山村。委托代理人:白春斌,系委员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孙博,系辽宁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兆序。委托代理人:王登利。上诉人他山阳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为与被上诉人王兆序供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业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孙博,被上诉人王兆序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登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曾 桂审判员 戴艳丽审判员 许爱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佳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