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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鲤民初字第1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熊满满与被告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鲤城涂门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鲤民初字第1844号原告熊满满,男,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枝江市。被告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鲤城涂门街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负责人陈立芸。委托代理人庄国钦,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熊满满与被告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鲤城涂门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满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5元,减半收取为407.5元,由原告熊满��负担。审判员张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王汉杰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