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洪美娜与卢培聪、邱雪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美娜,卢培聪,邱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洪美娜,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蔡伟文,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超,福建华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卢培聪,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邱雪,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美娜与被告卢培聪、邱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美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美娜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美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洪美娜负担。审判员 吴 志 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斯琴塔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