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自博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雨馨幼儿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博,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雨馨幼儿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599号原告刘自博(又名刘梓博),男。法定代理人王瑞丽,女。委托代理人王元生,沈明杰,商丘市梁园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雨馨幼儿园。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军。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号。负责人吴晓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民,韩方钊(实习),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自博诉被告商丘市梁园区孙付集乡雨馨幼儿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叶红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丁国华,人民陪审员王启山参加合议,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自行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博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自博承担。审 判 长  叶红梅审 判 员  丁国华人民陪审员  王启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先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