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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谢某,居民。被告李某甲,居民。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海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经人介绍自由组合家庭,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2013年4月24日在华容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被告系再婚,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14年9月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未经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一子名李某乙,现就读于华容县第三小学,2013年4月24日在华容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原告系再婚)。自2014年9月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依法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感情尚好,自2014年9月起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特别是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虽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并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原告未提供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