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