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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董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董某某,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东允,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光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陈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