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马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马民初字第17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以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考虑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现状,需再冷静考虑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春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