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刑诉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盐城市润禾农业有限公司与韩银奎职务侵占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润禾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刑诉初字第0002号自诉人盐城市润禾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振兴村。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收到自诉人盐城市润禾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禾公司)以韩银奎为被告人的刑事自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自诉人润禾公司诉称:韩银奎2009年7月至2013年12月在其公司担任会计期间,缺乏会计职业道德,与时任润禾公司经理的刘伟互相包庇,非法侵占公司款项,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现要求追究韩银奎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判令其归还在职期间非法侵占自诉人的资金款项总计124913.27元并赔偿自诉人因其在职期间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2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自诉人润禾公司系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润禾公司主张韩银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款项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追究韩银奎的刑事责任。因职务侵占罪依法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盐城市润禾农业有限公司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达丽审判员  周 颖审判员  徐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美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