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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高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高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354号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董事长。被告:武汉市高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黄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高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高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5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由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效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