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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薛商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商初字第162号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光源路333号。法定代表人:李浩,总经理。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青年大道5号万国大厦。法定代表人:付国,董事长。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县正街。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南京路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对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分公司、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孙彦明审 判 员  于秀洪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