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303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