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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303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季春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