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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彩玲与被告贺利聘、李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彩玲,贺利聘,李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18号原告王彩玲(又名王彩琳)。被告贺利聘。被告李挺。原告王彩玲与被告贺利聘、李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彩玲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彩玲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彩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全额退还原告王彩玲。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