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刘大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3659号原告:王玉英,女,1967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萧县大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大梅,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芈德义,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臭小子,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刘大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英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德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佩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