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九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沙某诉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九民初字第43号原告沙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委托代理人邹旭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被告邹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莉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