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与精河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精河县广播电视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中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住所地乌鲁木齐健康路103号。法定代表人武军民,该公司经理。被告精河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精河县城友谊南路8号县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尚,该台台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诉被告精河县广播电视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征收为5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农垦影视节目发行中心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晓雷审 判 员 李新建人民陪审员 孙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申 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