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谭化河诉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化河,张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谭化河,男,汉族,���本市。被执行人张楠,男,汉族,住东辽县。申请执行人谭化河与被执行人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日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化河与被执行人张楠双方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春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绍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