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良诉被告王洪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良,王洪礼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911号原告刘建良,男,汉族,1946年1月7日生,住郸城县张完乡张完行政村张完村。被告王洪礼,男,汉族,现年60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良诉被告王洪礼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建良负担。审判员 李廷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