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全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高亚军与高胤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亚军,高胤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全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高亚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9日,住天全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英(系原告之母),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2日,住天全县。被告高胤昊,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日,住天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亚军与被告高胤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亚军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高亚军承担。审判员  李久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新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