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仵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仵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91号原告仵某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仵浩铭诉被告杨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仵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仵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小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海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