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茌法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石金峰与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金峰,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石金峰。被执行人: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茌民一初字第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茌平县博平镇碱刘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收入肆万元整至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冯吉臻代审判员  杨立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