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韦某,农民。被告王某,成年,个体户。原告韦某诉被告王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邹卫独任审判。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依法委托特邀调解员罗艳祝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韦善坤于2015年5月22日以被告已经自愿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邹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