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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商初字第2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阚士友诉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士友,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2006-1号原告阚士友,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三岗店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段传阳。被告段传阳,男,194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士友诉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临罗商初字第200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冻结期限即将到期,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临沂市天道模铸有限公司、段传阳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抵押或者对外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