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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忠帅与被执行人李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帅,李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法执字第212号申请人杨忠帅,男,生于1978年3月,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李韶,男,生于1990年12月,汉族,住南召县城关镇。申请人杨忠帅与被执行人李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召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