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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61号戴有连,莫国心,莫少颜,莫少芳与梁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戴有连,女,汉族,1945年1月2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莫国心,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莫少颜,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莫少芳,女,汉族,1980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梁启文,男,汉族,1953年9月1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关于原告戴有连等诉被告梁启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48号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启文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梁启文应履行的义务为:1.赔偿戴有连、莫国心、莫少颜、莫少芳331177.68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3110.5元。本案执行费49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塘执字第6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黄志可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