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苏运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苏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0859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苏运飞。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运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苏运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国梁审 判 员 李基强审 判 员 贺 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