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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检熏蒸消毒中心与昆山海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检熏蒸消毒中心,昆山海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133号原告上海浦检熏蒸消毒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2518224-3,住所地昆山市锦溪镇锦东路1415号。法定代表人张嘉显,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海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532296-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300-1号。法定代表人吴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检熏蒸消毒中心诉被告昆山海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浦检熏蒸消毒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原告负担。��判员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凡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