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1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林秋、许乃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林秋,许乃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10337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行长。被执行人林秋,男,198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许乃生,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2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案被执行人林秋、许乃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林秋、许乃生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表示,被执行人林秋、许乃生去向不明,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本院认为,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但被执行人林秋、许乃生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待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7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车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杨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