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康市汉滨区鸿达汽车修理厂与贠永红合同纠纷是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市汉滨区鸿达汽车修理厂,贠永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22号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鸿达汽车修理厂。经营场所:安康市汉滨区。经营者李福祥,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20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双龙镇。被告贠永红,男,汉族,现年32岁,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鸿达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贠永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汉滨区鸿达汽车修理厂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告所有的芜湖716(型)镗缸机一台、大和研磨机一台、郑州华洋超声波清洗机一台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福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贠永红所有的芜湖716(型)镗缸机一台、大和研磨机一台、郑州华洋超声波清洗机一台予以就地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成根审 判 员 贺茂芳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