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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铁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春青、何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铁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述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义,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铁岭县公证处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2010)铁证经字第663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3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何义所有的在申请执行人处抵押的位于铁岭县林权十处;委托评估部门予以评估、拍卖,已三次流拍。上述资产第三次流拍价格为5,373,757.4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接收流拍资产以物抵债,即抵偿金额为2,850,577.98元,剩余价值2,523,179.46元用以偿还另案被执行人何义为被执行人李春青担保另欠申执行人的债务(即本院执行的(2013)铁执字第00017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铁岭县公证处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2010)铁证经字第663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宿 中 顺审判员 赵 旭 来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英 更多数据: